第十五条

有效

对于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根据其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铜陵市工业遗产。

符合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