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提出工业遗产初步名录,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