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文化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