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群众文化认同感强的特定区域,应当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应予保持,不得破坏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