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的存续状态开展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