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第九条有效在建采石场的修复工作应当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生产的采石场造成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修复。采矿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