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建采石场的修复工作应当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生产的采石场造成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修复。采矿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