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场修复规划,并制定年度修复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采石场修复规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采石场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采石场修复内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单独编制采石场修复规划。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