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公安、林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采石场修复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