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按照开采时的法律、法规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形成的采石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采行为人限期修复;开采行为人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