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个人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