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低收入家庭等人员,以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贫困劳动者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