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制度,落实实习经费,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学习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的,还应明确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实习场所、实习岗位和实习指导教师,接收学生实习。对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实习报酬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