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者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规定免收培训费用或者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