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有关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优化、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和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对象,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对提供创业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可以给予奖励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