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政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