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蜜源植物分布、新疆黑蜂种群繁育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范围适中的原则划设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在保护区域内设定重点保护区域和实验区。
尼勒克县辖区内新疆黑蜂资源分布集中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另行设立保种场、自然交尾区等保护区域。
巩留县、特克斯县、新源县辖区内新疆黑蜂相对集中的区域及尼勒克县新疆黑蜂重点保护区域周边的缓冲地带为实验区。
经划定的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保种场、自然交尾区)和实验区的四至坐标及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域不同的功能和界限设立明显的界牌和标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