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每五年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