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乡(镇)补助费,每个民族乡(镇)补助费每年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用于民族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