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第五条有效本规定所指公共场所:(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二)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三)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四)学校、医院、幼儿园;(五)街道、道路及社区公共区域、休闲娱乐等场所;(六)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