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