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

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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