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或者删除其拍照、摄录的资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