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可进入市场交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生产性管理,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的重点区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管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