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观摩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贬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摄影、摄像、录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