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和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请。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和检查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