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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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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

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艺术之乡、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资格。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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