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