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