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