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平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