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