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