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