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程序,精确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