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

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