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

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

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