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