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