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境。禁止出口末定名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植物及其产品。

外国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