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辖区内旅游购物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销售、购物,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经营者、旅行社、司导人员业务促销费用的提成比例。个人从事旅游商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到指定区域进行。禁止向游客追尾兜售旅游商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