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