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