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