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含水资源费)、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对无故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