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制定的;

(二)关系自治州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的;

(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需要制定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需要制定的;

(五)其它认为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