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