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