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