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